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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法理论与实务

Ch-1 经济法理论基础

  •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。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,采用的属于“独立呼吸说”,即只有在能够独立呼吸之后,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,才能属于“婴儿”而不再是“胎儿”。
  • 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。(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)
  • 对于相互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若死亡时间无法确定,推定长辈先死亡。(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)
  •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:1、下落不明满四年;2、因意外事件,下落不明满两年。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,可以不受两年的限制
  • 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两个标准:年龄精神是否正常。(P6)

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财物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其中处分权是核心权,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征,是完整、充分的物权。

物权包含所有权和其他物权,其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,用益物权包含地上权、地役权和居住权,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和留置权。

居住权仅有三种情况可以取消:权人死亡、居住全到齐、权人同意取消居住权。 居住权人被发放居住权证,有权要求拆迁补偿。终身唯一居住权。 与债权性的住宅使用方式相比,居住权具有更高的效力。 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,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
所有权保护:


按照债的发生依据不同分为:合同之债、侵权之债、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。 按照债的物的属性不同分为: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。 按照债的主体数量不同分为: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,多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。

必然会发生的是期限,不一定会发生的是条件。

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,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,主要包括:

  1. 财物绩效指标对赌
  2. 上市时间对赌
  3. 创始股东对投资人的赎回补偿条款

对投资人的补偿,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形式:

  1. 现金补偿
  2. 股权补偿
  3. 创始股东按约定价格回收投资人的股权

1、对赌协议有效性争议。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是有效的,股东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是无效的,因为侵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; 2、切莫贪心,盲目追求高估值;

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“驰名商标”的规定

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 1、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 2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它特点的 3、缺乏其它有效特征的

申请撤三的技巧: 1、一般建议最好不要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 2、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 3、申请时间,巧妙安排好“撤三”和“新申请”的时间节点

应对撤三的技巧: 注意留存使用证据。重新申请。